□本報記者袁定波
  “以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為主要,以指導監督環境行政執法為重點,是無錫法院環保審判的特色。”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庭副庭長周科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據介紹,無錫近年來經濟高速發展,但環境問題隨之層出不窮。為解決日益加劇的環境壓力,2008年5月,無錫中院設立專門的環境保護審判庭,並指定江陰、宜興、錫山、濱湖4地基層法院,探索環境資源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
  6年來,無錫兩級法院共審結各類環保案件1076件。其中,民事38件,刑事40件,行政37件,行政非訴審查600件,執行284件,提前介入77件。涌現出社會環保(NGO)組織環境公益訴訟全國第一案、異地生態修複全國第一案等一批具有典型示範性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周科表示,環境案件的公益性特點要求其審理要堅持環境公益優先原則,即環保審判不僅以保障個體財產或人身權益損害為裁判目的,更應以環境公益獲得司法保護、受損環境得以修複為審判優先目標,更多關註隱匿在私益爭議背後的環境公益健康與安全。
  據悉,6年來,無錫法院審結7件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案件和1件環境公益行政訴訟案件,啟動主體大部分為社會環保組織。
  2009年9月,中華環保聯合會與公民朱正茂訴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權案件,揭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神秘面紗,探討了NGO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主體資格的法律作用,體現了司法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堅持環保至上宗旨和靈活處置案件的能力。
  周科告訴記者,通過這些案件,探索了NGO組織這一特殊原告主體在環境司法中的具體作用以及訴訟模式等當前司法亟需瞭解的應用問題。環保NGO組織這一特殊的中介組織進入司法審判的視野,其蘊含的民眾對環境司法的需求得以呈現。環保審判的司法善意、司法理念、司法導向,通過環保NGO組織這一特殊訴訟主體更加容易傳遞,環保組織間接充當了普通民眾與司法之間的橋梁。
  本報無錫(江蘇)7月25日電
  (原標題:NGO組織主體適格體現環保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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